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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女贪官”赢了“桃色”侵权案的三重警示

华声在线 http://www.voc.com.cn 2008-06-13 13:19:30

>> 经典导读

被告人尚军在法庭上

  因犯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安徽)省卫生厅原副厅长尚军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湖北一媒体因刊发有关尚军“以色谋权”的新闻,被诉侵犯了尚军名誉权,合肥市蜀山区法院5月下旬一审判令该媒体书面向尚军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尚精神损失6万元。 (6月11日《安徽法制报》)

  虽然目前仅仅是一审判决,但“女贪官”赢了“桃色”侵权案给了我们很多警示。其一,“女贪官”的胜诉对某些不负责任的媒体是一种警示。正如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那样,媒体在刊发文章时,应负责审查核实,但其不予审查核实,便传播、刊发不利于尚军名誉的虚假事实,且被其他媒体广泛转载、转摘,严重侵犯了尚军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虽然尚军因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到了法律的追究,但她作为公民的名誉权仍受法律的保护。”不可否认,从近年来屡屡查出的贪官败吏情况来看,大多数贪官败吏都有生活作风问题,包养的情妇或玩弄的女性少则一两人,多则百余人。不仅是贪官败吏,就是一些口碑还算不错的领导干部,养情人,包情妇的也不在少数。

  以贪官贪腐背后的情色问题吸引读者的眼球,博取网民的点击率虽然在道德层面上值得谴责,但在法律层面上无可非议。但个别媒体把眼睛完全盯在贪官的桃色问题上,特别是出了女贪官,特别是有点儿姿色的女贪官,一些媒体总要争着去炒作其“桃色”新闻,以至于不经核实甚至编造事实刊登出来,以博得“眼球经济”利益。这样做的后果不仅仅是对民众传播“假新闻”所应承担的道德风险,同时也要负法律上的民事责任。

  其次,“女贪官”的胜诉对某些民众也是一种警示。好奇之心,人皆有之,然而把贪官们的私生活作为茶余饭后的话题,甚至津津乐道,实际上是骨子里“窥阴癖”阴暗心态在作怪,个别人甚至成为某些“谣言”的推手,这一点特别是在网络尤显突出,因此“女贪官”赢了“桃色”侵权案应该引起这些人的警觉,因为说不定那一天,这些人也站上法院的被造席上,接受法律和道德的审判。

  最后,“女贪官”的胜诉对我们的监督机关同样是一种警示。截止目前“性贿赂”等问题尚未纳入法律范畴,干部的“桃色”问题尚属“生活作风”,主要受党纪政纪约束。而作风问题与经济向来是是一对“孪生兄弟”,为了坚决惩治腐败,彻底消除腐败的土壤,警示教育更多的干部,对涉及贪官的作风问题也一定要严查深究,予以严格认定,认定属实的坚决向社会公开,对不能认定的要慎重处理,特别是不能因此被某此贪官“反咬一口”,把我们监督纪律机关推上被告席,给反腐败工作带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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