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进加价收费规定不应如此删掉
华声在线 http://www.voc.com.cn 2008-06-30 11:29:34
作者:阮占江
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循环经济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对于此前以办法尚不成熟、涉及问题比较复杂为由,删去一审稿中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电、气、自来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规定的做法,一些委员明确予以了质疑(《中国青年报》6月26日)。
从各方面的情况来看,确实不必因为一些暂时性的技术因素,而轻易让累进加价收费这种蕴涵积极、先进环保理念的制度止步入法。
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立法本身确实需要充分、全面考虑立法时的社会现实,需要考虑法律将来的具体操作性,尽可能避免因为立法本身的过于理想而使法律最终沦为一种观赏性的法律花瓶。但同时,立法也理应适当增加一些时代前瞻性。
现阶段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电、气、自来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确实存在着诸如标准本身不好确定、统计困难、计算复杂等诸多短期内难以解决的技术困难。但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日益完善,这些今天看来很麻烦、很难解决的所谓困难,明天其实很可能轻松、快捷地得到解决。
实际上,此前国内外早就在累进加价收费方面有了一些成功的经验。比如在国内,宁波市早就成功实行了居民用水累进定价的制度,每天可以节约两万吨水,效果很明显,技术上也没有发现什么问题;而在国外,包括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在内的很多国家,早就实行了对居民用水的差额定价。这些现有的成功实践经验,足以从现实的技术蓝本层面打消我们今天的一些顾虑。
当然,如今这种更多停留于原则、理念层面的循环经济立法,本身确实存在着诸多明显的缺陷与不足。但这其实是一种必然,因为像循环经济法这种立法,其实更多地还是在于先行传递、引导、固定与强化一种全民厉行节约、环保的价值理念。如果我们今天仅仅因为一些暂时性、细节性、技术性的问题,而轻易阻碍累进加价收费这种充满先进理念的制度入法,那么,不仅难以充分彰显预期的立法目标,而且也难免会使这部法律一开始就落后于社会与时代的需求。
由此来看,循环经济立法固然需要谨防陷入立法本身过于理想的陷阱,但也需要立法机关能适当多一些领先时代的前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