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劫匪的女司机理应承担适当责任
华声在线 http://www.voc.com.cn 2008-07-22 08:46:02
顺德一名女子在被歹徒抢去8万多元现金后,驾车追撞歹徒致其1死1伤。事件在网上引起了热烈讨论。对此,顺德的苏用和律师表示该女子应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公民应享有“追捕权”(《广州日报》7月15日)。
对于一个正在向你攻击的歹徒,你无法预料其加害的程度,无论怎样进行防卫我认为都是适当的。但是对于一个正在逃跑的歹徒,加害的程度已经确定为财产范围内时,再以剥夺生命的方式进行追击,我认为这样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并不独是为了歹徒的人权,而是为了每个人的人权——假如法律不保护逃跑中的歹徒,那么法律只不过是命令歹徒不需要逃跑,有时就意味着暗示歹徒以极端的手段作案,干净利索地消灭劫案中的被害人。这显然不是法律的初衷。
当然,笔者所言并不是为了以女被害人的处罚来献媚于劫匪,哀求其以后只要劫财而不杀人就行了,我反对这样绥靖的政策。我只是想说明,我们社会应该树立起尊重生命权的底线,要敬畏生命,对于漠视生命者,无论其在道义上站在什么样的高位,都应该对照刑法给予其必要的处罚。
“乱世用重典”人们耳熟能详,但是不要忘记“重典”导致人们“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会犯下更多的罪行”,我想如果这一次行为不认定为犯罪,将会让更多的劫匪在痛定思痛后认为,他们对于女被害人做得不够狠,为了避免今后被撞的命运,只有更狠更恶,才会更安全。我们对于一次过度的私力救济的纵容,将会导致更多的恶性犯罪,这本不是一个理性的公共管理方式。
作为一个理性的公共管理者,其应该尊重所有人的权利。其既要尊重女被害人的权利,以良好的公力救济来制止犯罪,以更好的被害人保护制度来适当补偿被害人因犯罪而受的损失。其也要保护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使得其最终受到的处罚,做到罪责刑相一致。
坦言之,我能够理解女被害人对于劫匪的痛恨,但是我认为这样的痛恨只能以合法的形式来表达。当其超过了法律的边界时,其应该承担必要的责任,这是法治的成本。我们应该在同情女被害人的同时,再一次申明法律尊重生命的原则。(邹云翔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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