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女记者如何诽谤别人?
华声在线 http://www.voc.com.cn 2008-01-08 11:04:28
1月4日发生在《法人》杂志社内的辽宁西丰警察抓捕记者案,让人们不得不直面言论权利、舆论监督、官员特权和诽谤罪等一系列与民主、法治有关的严肃话题。
隶属于法制日报社的《法人》杂志,在1月1日刊发了记者朱文娜的报道《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这篇文章报道了辽宁西丰县女商人赵俊萍因不满县政府的拆迁行为,编发短信讽刺县委书记张志国,因而被判诽谤罪。文章发表3天后,西丰县公安局警察以朱文娜涉嫌诽谤罪为由,携带公安局立案文书和拘传文书,到法制日报社内要拘传记者。
细细数来,从重庆“彭水诗案”至今,因为讽刺县委书记就被以诽谤罪抓捕、拘传的案例,已经是屡次发生。这些案件首先都涉及一个问题,即如何认识和处理诽谤罪的问题。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条,给诽谤罪的处理确定了两条原则:第一,在通常情况下,由自认为受到诽谤的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由法院最终判定是否构成诽谤罪。对此,公安机关无权立案侦查。第二,诽谤罪在特殊情况下,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作为公诉案件处理,即由公安侦查再移送检察院起诉。这里的关键,则是如何理解“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负面报道遭遇报道对象质疑,并非什么新闻,然而一如“西丰事件”那样极具戏剧性者,却着实少见。
1月1日,《法人》杂志刊发了记者朱文娜一篇题为《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的文章,涉及当地县委书记。3天后,西丰县公安局和政法委工作人员携带立案文书和拘传文书,到北京《法人》杂志编辑部,以涉嫌诽谤,要求拘传朱文娜。
和刚刚“拨乱反正”的“绥德事件”一样,“西丰事件”一经曝光,舆论汹涌,批评潮起。舆论的聚光灯下,“西丰事件”将如何发展?是司法介入下的判决,还是行政干预下的化解?
相当多舆论监督效力是通过行政干预实现的。这当然大快人心,但是司法领域的缺席或反应迟缓,以及当事人缺乏通过司法解决的意识,也让我们略有缺憾。
“黑砖窑事件”获得突破性进展,系舆论监督先行,而真正使事件得以最快速度进入司法程序的,却是来自党中央、国务院的严令。新近“绥德事件”的拨乱反正,也取决于上级行政领导对舆论监督的积极态度。
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1月7日《中国青年报》)
新闻纸上的报道是否失实,进而“涉嫌诽谤”?相关调查展开前,笔者不好妄加揣测。然而,退一万步讲,即便记者朱文娜采写的报道有失实之处,她就“活该”被扣上“诽谤罪”的帽子,被“多名干警”赶到报社拘传吗?
西丰县公安局这种公权授意之下的行为非常不当。不仅是因为记者的报道行为首先不满足诽谤罪“恶意、客观违法行为与相应的危害后果”的构成条件,也不仅是因为该行为绕开司法直接拘传当事人不符合法治程序。更重要的是,从新闻规律的角度理解,如果政府认为记者的报道失实,完全可以通过调查取证等正当渠道让媒体对报道内容作出澄清,而不是避开报道内容,直接挥舞起“诽谤罪”的大棒对记者进行人身制裁。如此,则记者采写批评报道岂不如履薄冰,而类似事件频发,媒体对政府公权力的监督将何以为继?
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民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中国青年报》1月7日)
虽然被拘传未果,但该记者恐怕也会惊出一身冷汗。作为局外人,笔者亦感惊诧,一篇正常的报道竟招致公安局大张旗鼓不远千里赴京抓人?如果这样的事情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如果连自身的安全都难以保障,今后还有几个记者敢于进行批评性和揭露性的报道?
近些来,政府官员针对媒体的诉讼越来越多,如2003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焦玫瑰因被指为刘涌的“情妇”而诉《中国青年报》并索赔;辽宁阜新市市委书记王亚忱状告《中国青年报》记者的“不实报道”;湖北枣阳市原市长尹冬桂诉当地报纸指其为“女张二江”等。这些指控中大都以诽谤、侵犯名誉权等理由进行指控。媒体既要履行新闻报道任务,又要应付这些诉讼,甚至是恶意诉讼,这让媒体和记者身心俱疲苦于应付。在巨大的权力和财力面前,媒体和记者往往显得是那么的渺小和脆弱,以至于媒体在做批评报道时不免畏首畏尾。媒体亦因此被民间批评为“只敢打死老虎,而不敢摸老虎屁股”。
新年伊始,辽宁西丰县出了最牛的警察,居然以“涉嫌诽谤罪”为由,进京抓记者。若是依法拘传,牛的是法律,荒唐的是,这属于自诉案件的“诽谤罪”,被“诽谤”的县委书记却称“毫不知情”。拘传的还就是《法制日报》记者,从涉法的角度看,当属太岁头上动土(1月7日《新京报》)。
陕西绥德刚出了职高校长找县长签字,却因“妨碍公务”被拘留的事,舆论哗然,尘埃尚未落定,西丰 的警察就悍然赴京,为被“诽谤”的书记抓记者,且不说西丰县的这帮人到底是无知、还是颟顸,让人尤为不解的是,这西丰县究竟是不是普过法?
西丰县的警察是跟着县委宣传部长、政法委书记一起来的,而五年一次的普法,本来就是宣传部、政法委抓的。两个领导能带着警察,以莫须有的“诽谤罪”赴京抓记者,足见连法律的常识也不懂。也许他们布置完了普法,自己反倒置身于普法之外了。警察抓记者,是“确实已经立案”了的,是带着《立案通知》及《拘传证》来的,这专门办案的公安机关、专门执法的警察,怎么连“诽谤”到底是什么罪,它的基本要件是什么也不知道?敢情西丰县的普法就压根没有普及到公安机关?最后,看那个声称“毫不知情”的县委书记,似乎更是一个法盲。手下人既以“诽谤罪”去抓“诽谤”你的嫌疑人了,你怎么能跟记者说,你“毫不知情”呢?只顾了撇清自己,却不知正是这“毫不知情”,使显然置于你影响之下的整个办案过程,演变成一场无法无天的大闹剧。
有关法律问题,我想不厌其烦地重复一次,诽谤罪是自诉案件,也就是说没有被害人告诉,公安机关不能立案,除非是严重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但是,我们不能认为涉及到县委书记就是“严重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不能想当然就是公诉案件。何况,诽谤罪的追究要情节严重,出于主观上有诽谤的恶意,对于记者的报道,不能因为批评了县委书记就是恶意诽谤,并且即使有事实出入,也是应当以澄清、解释为主,不能认为事实上有出入,就动辄追究记者刑事责任。
动辄对记者立案侦查,首先是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批评权利的粗暴践踏。政府官员是公民选举产生的,政府官员是维护公民权利存在的,对于政府官员侵犯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的事情,公民就有权站起来批评、控告政府官员,在公众场所包括向媒体控告、申诉,即使这种批评、控告有些偏激,政府官员也不能随意报复。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因记者使用了公民的控告权利而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就是要钳住公民的嘴,禁止他们行使控告、批评的正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