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打死人 执法者更要维护法治尊严
华声在线 http://www.voc.com.cn 2008-01-09 11:10:21
1月7日,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镇湾坝村村民,因为垃圾场处理问题与该市城管执法人员发生冲突。此时,市民魏文华恰巧经过,便拿出手机拍摄。数十名城管执法人员见状,蜂拥而至,围殴魏文华。5分钟后,魏倒地不省人事,被送至医院时,已停止呼吸。
仅仅因为拿手机拍摄了一个场景,就招来杀身之祸,这恐怕是死者万万料想不到的事情。作为旁观者,他想不到城管人员的粗暴执法会殃及到他这个“非执法对象”身上;作为被殴者,他想不到在示弱屈服之后仍然会命丧黄泉。城管执法人员的粗暴程度,大大超出了一个普通市民的常识,因而也酿成了一桩冤案,断送了一个人的性命。在整个事件之中,城管执法所体现出来的暴力气息,让人心有余悸,惴惴不安。
就事论事,在此案中,城管部门的蛮横、僵硬和目无法纪是悲剧发生的根源。当执法一方就垃圾问题和村民发生分歧时,为什么不能先坐下来各抒己见、协商解决?当有人用影像见证冲突场面时,为什么执法者不能就此收敛罢手,反而迁怒于他人,置之死地方休?在公共事务上,执法者和民众意见有时不同是难以避免之事,彼此沟通、互相讨论、达成共识乃是解决之道。执法者何必予取予求,老虎屁股摸不得,对民众的异议暴跳如雷,进而暴力相向呢?在执法问题上,公民有权利进行监督和批评,执法者有义务给予解释和说明。执法者又何必对有点监督意味的旁观者反应如此过激、进而大打出手呢?对于执法方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城管一方未必懵懂无知,不然何至于对手机记录的证据耿耿于怀,损之毁之,又伤及无辜。显然,执法者在明知故犯。
7日下午,湖北省天门市市民魏文华因用手机拍下城管执法人员粗暴执法过程,被数十名城管人员殴打身亡。(1月8日《楚天都市报》)
数十位城管队员群殴一位只是拍下城管粗暴执法录像的普通市民,即使当他求饶时仍不罢休,直到把他打死为止,何其惨烈,何其悲怆!这个群起而攻之的、个个挥着铁拳的暴力场面很容易使人联想起“集体无意识”——在“暴力场”的作用下,每个人都把人性中最原始、最暴戾的本性宣泄出来,不但没有丝毫的退缩与内疚,甚至还有一份集体荣誉感!
城管施暴的“集体无意识”,比黑社会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前者是“公务化暴力”——以执法为名,披着合法化外衣,它与刑事犯罪的暴力区别在于它的体制化特征。也正因为如此,它比一般的刑事犯罪更为可怕,对脆弱的政治与社会生态的破坏更为深远,所以有人说“不怕黑社会,就怕社会黑”。
1月7日,湖北省天门市水利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路过该市竟陵镇湾坝村时,发现城管执法人员与村民发生激烈冲突。他掏出手机录像时,被城管人员当场打死(据昨日《楚天都市报》报道)。
不禁要将右手食指竖起挡在嘴唇上,轻轻地“嘘……”一声了———有城管在打人,禁劝禁拍禁指责。魏文华这次是死了,为这样一个深刻的教训抹上了一层血色。
所有这些无辜被打的人,都是因为事先不相信城管的暴力应用在自己身上,而受到“血的教训”。他们的确是过分自信了,这份自信,或者是因为某种身份意识,或者是出于一种局外人的考虑,以为自己并无违章行为,不是城管执法对象,但他们忘记了,当一种不受约束的权力以暴力的形式出现的时候,它可以加诸在那些“违章”的弱者身上,也可以加诸在任何一个局外人身上。这是权力的随意性,而根本是权力的张狂与暴戾的本性。由此而言,那些城管打的到底是小贩还是教授,并无本质分别。
近年来,关于执法者的粗暴,时有所闻。2005年5月,太原警察刘利民路遇北京警察李忠义,刘利民驾车鸣笛不止,催促李忠义赶紧开车,李下车指斥:“你看不见前边有红灯,光摁喇叭你就能飞过去?”刘与之争吵,看到李忠义驾驶的轿车是北京车牌,觉得一个外地人竟然敢诈唬自己,便决定“教训教训”李忠义。此后刘利民跟踪李忠义,并纠集数名社会闲散人员,将李忠义殴打致死。警察打死警察,原是一个异数,并非执法行为,但其中的粗暴,却并非不是由执法中的颐指气使而来。
被授予权力的人,在长久的行使中,总是觉得自己拥有特权,由此不自觉地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略性力量,这正是权力滥用之处,正是权力缺乏制约所致。在因权力产生的粗暴与专制面前,人们不常质问个人的善恶,但人们经常质问权力的正当,在权力的滥用与个人的道德面前,权力永远更值得人们怀疑。
天门城管人员的粗暴,来自于执法名义下的权力自我赋予。魏文华身死之事,正是因其旁观与摄像,构成了对权力的质疑。魏文华被围攻的前传,是天门城管人员对于垃圾车的“武装押运”:两年前,有关部门与天门市的竟陵镇湾坝村商定,将该村皂(市)毛(嘴)公路旁的一块地作为垃圾填埋场。由于垃圾场臭味太大,并致饮水变质,今年元旦,约定期限已到,村民不许再填埋垃圾。但每天仍有多台垃圾车将垃圾运送至此。天门城管数十人员的护送,显然是针对村民阻止填埋垃圾,如此“执法”,显然甘冒与村民冲突之准备,打死魏文华也许事起仓促,但护送垃圾却绝对是有备而来。
现在,又一位“多管闲事”的公民挨了顿揍,由于城管人员没有把握好“火候”,同时也没有辨清被打者的身份,使得这一次的寻常动作变得不寻常了。要求严惩凶手、取消城管机构的呼声再次被放大。但过往的经验告诉我们,城管机构的存在固然不合法理,但还得运转下去,就像“城管打人”不合法但城管人员还得继续干工作一样。
既然城管有存在的需要,那么,改进城管的执法方式就成了当务之急。有鉴于此,我认为立法“禁止城管打人”是有必要的。每一个懂法的人都可能认为我这种提法很可笑,是典型的法盲理论,但我觉得,在目前城管暴力执法却极少受到法律惩处的背景下,仍然要提出这个看似可笑的想法。
城管将人打伤或打死,当然得同其他公民一样,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在现实中,有多少城管惧怕现行的法律,又有多少城管承担了应有的责任?2007年8月,兰州两名城管因将一商贩的肋骨打折,分别被判了刑。对此,《法制日报》在报道中这样写道:“城管执法伤人被判刑的案例在全国尚不多见。”甘肃省当地媒体则称此案为“全省首例”。看看,一则城管被判刑的案例,居然有了“破冰”的意味。